|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7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號令 |
| 【要旨】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簡化事宜 |
| 【內容】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因繼承人已全體同意依民法規定之應繼分辦理,未涉及權屬之變動,且可消滅公同共有關係,避免後續處分或權利行使複雜化,茲為簡政便民,是類案件無需當事人親自到場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者,亦同。 |
2018/1/23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簡化事宜
2017/10/29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嗣和解或調解依全體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得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1年7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1016003823號函
【要旨】土地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嗣和解或調解依全體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得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內容】按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或全部廢止,消滅公同共有關係之原因可為共有物分割或為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然將公同共有物之公同共有權利變更為分別共有,雖亦為消滅公同共有關係之原因,但並非分割共有物,而係分割以外之處分行為,是土地經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嗣和解或調解筆錄成立之內容係依全體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而未涉及所有權之移轉或分割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者,得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土地辦竣公同共有繼承後,全體繼承人再按其法定應繼分申辦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時,應檢附全體申請人之印鑑證明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3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2404號函
【要旨】土地辦竣公同共有繼承後,全體繼承人再按其法定應繼分申辦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時,應檢附全體申請人之印鑑證明
【內容】
查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又分割遺產時,並非完全按繼承人之應繼分分割,尚有民法第1172條、第1173條之扣除項目,如逕將遺產依應繼分轉換為應有部分,而部分繼承人有前述應自應繼分中扣除之項目,則其獲得之應有部分較諸依法分割遺產所得者為多,有違民法就遺產分割之計算所設特別規定,因此欲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分別共有關係,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及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修訂五版,第594至595頁參照),是為確定申請人依應繼分申辦變更為分別共有登記之真意,除申請人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5款至第8款及第10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
【要旨】土地辦竣公同共有繼承後,全體繼承人再按其法定應繼分申辦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時,應檢附全體申請人之印鑑證明
【內容】
查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又分割遺產時,並非完全按繼承人之應繼分分割,尚有民法第1172條、第1173條之扣除項目,如逕將遺產依應繼分轉換為應有部分,而部分繼承人有前述應自應繼分中扣除之項目,則其獲得之應有部分較諸依法分割遺產所得者為多,有違民法就遺產分割之計算所設特別規定,因此欲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分別共有關係,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及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修訂五版,第594至595頁參照),是為確定申請人依應繼分申辦變更為分別共有登記之真意,除申請人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5款至第8款及第10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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