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27

連帶債權人及連帶債務人在強制執行的法律效果

 在強制執行(Compulsory Execution)程序中,「連帶債務人」與「連帶債權人」的角色剛好處於法律關係的兩端。雖然兩者都帶有「連帶」二字,但在執行實務中所產生的法律效果與對當事人的影響卻大相徑庭。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兩者在強制執行時的法律效果差異:

一、 連帶債務人:債權人的「選擇權」與債務人的「全部責任」

連帶債務是指多個債務人對同一個債務負有全部給付的責任。在強制執行時,其法律效果對債權人極為有利:

 * 選擇執行對象的絕對自由:

   根據《民法》第 273 條,債權人可以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不需要先找主要債務人,也不需要「按比例」找每個人要錢。債權人通常會優先選擇「財產最容易扣押」或「資力最雄厚」的債務人,對其財產發動全面執行。

 * 一人清償,全體解免:

   當其中任何一位連帶債務人的財產被法院拍賣或扣押,並足額清償給債權人後,整筆債務即告消滅。其他連帶債務人的財產若正在被執行,法院應停止執行程序。

 * 內部的求償與代位:

   在執行程序結束後,那位被強制執行並清償了全部債務的債務人,可以依《民法》第 281 條向其他債務人請求他們應分擔的部分(求償權)。此外,該債務人也會在清償範圍內,自動取得債權人原本享有的權利(代位權),甚至可以拿原本的執行名義對其他債務人發動執行。

二、 連帶債權人:任何一人的「啟動權」與債務人的「清償免責」

連帶債權是指多個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全部給付。這在強制執行時的邏輯則不同:

 * 執行名義的行使權:

   根據《民法》第 283 條,連帶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單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意味著債務人只要面對其中一位積極的債權人,就可能面臨財產被執行的風險,無須所有債權人共同出面。

 * 清償後的法律效果:

   根據《民法》第 284 條,債務人如果對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完成清償(不論是自願或被強制執行),對於其他連帶債權人也同樣發生消滅債務的效果。這對債務人來說是一種保障,避免被重複執行。

 * 內部的分配義務:

   那位透過強制執行拿走全部款項的債權人,雖然在法律上對債務人而言是「全拿」,但在連帶債權人內部,根據《民法》第 291 條,他必須將超過自己應得部分之金額,按照內部比例返還或分配給其他連帶債權人。

三、 強制執行實務中的核心差異總結

這兩者最關鍵的不同在於**「誰承擔風險」**:

 * 針對連帶債務人執行時,風險在於「資力最好的那個人可能要承擔 100% 的執行壓力」。對於債權人而言,這增加了債權回收的保險,因為只要這群債務人中有一個人有錢,債權就能全額實現。

 * 針對連帶債權人執行時,風險在於「債權人內部的誠信」。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私下透過強制執行領走所有錢卻落跑,其他連帶債權人只能依據內部關係去告那個人,而不能再要求債務人重新付錢。

在土地登記實務中,如果涉及他項權利(如抵押權)的設定,若債權人是多人且為「連帶債權」,在謄本上通常會特別註記。這會直接影響到未來若發生債務不履行時,誰有資格去聲請拍賣抵押物,以及拍賣後的錢會進到誰的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