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項權利(尤其是抵押權)的登記實務中,「物權範圍」與「債權範圍」代表著兩個完全不同層面的概念。簡單來說,一個決定了「有多少房地產被拿來抵押」,另一個則決定了「債權人能分到多少錢的保障」。
為了讓您更清楚地分辨兩者的差異,以下將以文章的方式為您詳細拆解:
一、 什麼是「物權範圍」(設定權利範圍)?
物權範圍的核心在於**「不動產本身」**,也就是界定到底拿了多少比例的土地或建物來設定他項權利。
在實務上,這通常會記載於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的「設定權利範圍」欄位。如果產權是個人單獨所有,且全部拿來抵押,這個範圍就會顯示為「全部」(1/1)。但如果是不動產的共同持有人(共有人),只拿自己名下的持分去借款,例如甲、乙各持有一塊土地的二分之一,甲單獨拿自己的部分去設定抵押,那麼這個抵押權的物權範圍就是「二分之一」。
物權範圍的實質意義在於,它決定了未來如果債務人無法還款而導致法院拍賣時,法院有權拍賣這項不動產的「哪一部分」或「多少比例」。
二、 什麼是「債權範圍」(他項權利人之權利範圍)?
債權範圍的核心在於**「金錢與債權」**,也就是當有多位債權人(例如多位金主或多家銀行)共同持有一個抵押權時,界定他們各自佔有這個擔保債權的比例。
這通常會記載於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的權利人資料旁,顯示為「權利範圍」或「債權比例」。舉例來說,甲拿了一棟房子向 A、B 兩人共同借款 1,000 萬元,其中 A 出資 600 萬,B 出資 400 萬。在這個抵押權設定中,A 的債權範圍就是「十分之六」,B 的債權範圍則是「十分之四」。
債權範圍的實質意義在於,當抵押的不動產被拍賣並轉換成價金後,這筆錢應該按照什麼樣的比例分配給這些不同的債權人。
三、 相關法規與實務運作的交集
在法律規範上,《土地登記規則》第 111 條規定,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必須明確記載「擔保債權總金額」以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這是在確立債權的邊界。而同規則第 112 條則進一步規範,如果是由數人共同享有抵押權,當事人就必須約定「各債權人享有之債權比例」(即債權範圍)。
另一方面,關於物權範圍的保障,《民法》第 868 條規定了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意思是,一旦設定了物權範圍,即使未來這塊土地被分割,或是部分所有權被轉讓給其他人,原本設定的抵押權(物權範圍)依然存在於分割後或轉讓後的不動產上,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總結來說,審查產權時必須同時檢視這兩個範圍:物權範圍看的是「標的物」,債權範圍看的是「錢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