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7

主旨:貴府函為被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繼 承開始前死亡,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疑義1案 ,復請查照。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1050433512號

主旨:貴府函為被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繼 承開始前死亡,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疑義1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05年8月30日法律字第10503511540號函辦理 ,並復貴府105年6月22日府授地籍二字第1050129145號函 ,隨文檢送上開法務部函影本1份。

二、旨揭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疑義,前經本部以10 5年7月1日台內地字第1050047741號函詢法務部,案經該 部以前揭函復:「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不限於被繼承人之子女,凡是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均屬之。是以,繼承開始前,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 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時, 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1條規定,此時次親等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係依其固有繼承順序以其固有應繼分繼 承被繼承人,而非代位繼承。行政院105年3月31日第3493 次院會通過正會銜司法院中之『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第1140條酌作文字修正……明定代位繼承僅於『 部分』繼承人死亡時,始有適用,以期明確,惟於法律修 正程序完成前,其尚未發生法律效力。若有具體個案涉訟 ,仍應依法院裁判認定為準……」本案請依上開法務部意 見就個案事實查明後本於權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