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7

主旨:有關日據時期成立之夫妾關係,其關係延續至臺灣光復後 或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夫與妾相互間於臺灣光復後繼 承權疑義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台內地字第1050420554號

主旨:有關日據時期成立之夫妾關係,其關係延續至臺灣光復後 或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夫與妾相互間於臺灣光復後繼 承權疑義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05年6月2日法律字第10503508640號函辦理, 並檢送前揭函影本1份。
 二、旨揭夫與妾相互間於臺灣光復後繼承權疑義,前經本部以 105年2月16日台內地字第1050404115號函詢法務部,案經 該部以前揭函復:「民法繼承編於臺灣光復後,業已施行 於臺灣,繼承在臺灣光復後開始者,應適用民法繼承編之 規定。從而日據時期夫得繼承妾之遺產之習慣,於繼承在 臺灣光復後開始者,因與民法規定(第1138條)有違而無適 用餘地,故夫與妾相互間於臺灣光復後並無繼承權。貴部 81年7月10日台內地字第8108900號函釋示日據時期成立之 夫妾關係,其關係延續至臺灣光復後或民法親屬編修正施 行後,夫對妾之遺產有繼承權部分,依上所述,與民法第 1138條規定有違……」本部尊重法務部上開函意見,爰將
本部81年7月10 日台內地字第81089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