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6

依法院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部分共有人已死亡者,得暫以該死亡者名義辦理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7年10月13日台內地字第8710168號函
【要旨】依法院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部分共有人已死亡者,得暫以該死亡者名義辦理登記
【內容】本件本部同意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所擬意見,參照本部78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754853號函示意旨,對於已死亡共有人(劉○○)暫以死亡者名義登記。另有關劉○○繼承劉╳╳之公同共有部分之土地,劉△△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部分,得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限期令該繼承人繳納,並得依規定處罰鍰或滯納金,以促其繳納及申辦繼承登記。又該繼承人如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繼承登記,請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辦理。
附:台灣省政府地政處87年8月28日地一字第46059號函
一、本案土地坐落台中市北屯區○○段87地號土地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80年1月21日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嗣經中正地政事務所辦畢判決分割為同段87至87-35地號等36筆土地,今共有人張○○持憑該判決擬申辦繼承及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惟其中○○段87至87-35地號之共有人劉○○持分六三○之七及劉╳╳持分六三○之五部分,因劉╳╳已死亡由法院判決劉○○等九9公同共有,嗣因劉○○於法院確定判決後(86年1月17日)死亡而由其繼承人劉△△於86年4月26日就劉○○部分辦竣繼承登記,至劉○○繼承劉╳╳上開地號公同共有六三○之五部分,因劉△△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且他共有人不得代位申報遺產稅,致無法依該確定判決辦理登記,影響共有人權益。
二、本處認為為促進共有土地之利用及確保共有人權益,本案擬參照 鈞部78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754853號函示意旨,對於已死亡共有人(劉○○)暫以死亡者名義登記,以利登記之進行。以上所擬是否允當?案關中央法令執行疑義,敬請 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