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9

【要  旨】分割繼承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八四五二號函【要  旨】分割繼承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
【內  容】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其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
《第33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一一五八○號函【要  旨】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