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庭不動產法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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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要 旨】分割繼承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八四五二號函【要 旨】
分割繼承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
【內 容】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其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
《第
33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一一五八○號函【要 旨】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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