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8

共有土地分割,共有人中有未取得土地者,其辦理該分割登記應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三年九月六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五五○八○號函
【要  旨】共有土地分割,共有人中有未取得土地者,其辦理該分割登記應予受理

【內  容】查數人共有多筆土地,經共有人協議分割或法院判決分割,由共有人各取得其中一筆或數筆者,為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而非土地交換;又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相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其價值不等時,應向取得之土地價值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前經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二七五三Ο號函釋在案。如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於辦理共有物分割時,全部歸由他共有人取得,而僅領取其應有部分之對價或補償時,亦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