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八八五六號函
【要 旨】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權利人未能檢附原權利書狀時,如何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事宜
【內 容】故本案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權利人檢具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證件申請建物移轉登記時,倘未能檢附原權利人之權利書狀時,應由義務人之全體繼承人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聲請書備註欄,敘明其為義務人之繼承人及未能檢附權利書狀之事實原因,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地政機關接受申請審查無誤後,應公告一個月,俟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再行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