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契稅條例第十六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6.17台財稅字第10900539260號令
摘要:
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說明:
一、
以自有房屋交付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嗣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信託,該房屋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屋與第三人,為其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下稱連件登記)所需,稽徵機關得依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一)
連件登記預先核發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申請書。(二)
原信託契約書。(三)
塗銷信託同意書。(四)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五)
其他有關文件。二、
連件登記契稅申報,稽徵機關預先核發之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以委託人為原所有權人,並記明「受託人OOO,適用於自益信託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案件」。三、
契稅由鄉、鎮、市、區公所代徵者,連件登記案件,契稅申報由代徵機關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由稽徵機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