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抵押權分割登記,以「權利分割」為登記原因,除應由全體契約當事人訂定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尚應由抵押權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或第41條規定辦理。
二、抵押權分割登記案件以現行電腦作業系統辦理時,已可一併登載分割後之新權利內容(含原設定權利價值、權利範圍、權利標的及他項權利檔號等),申請人免因抵押權分割而須連件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新分割出之抵押權應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00(一般註記事項)」,登錄內容為:「分割自○○年○○字第○○號抵押權(他項權利檔號:○○)」
三、本部94年5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025號函及94年10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6265號函已納入前述規定,應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