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登記時,1.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清稅款後取得遺產稅繳納(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2.並至不動產所在地方稅務局加蓋無欠繳稅費章戳後,及檢附下列文件,3.向不動產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建物產權移轉登記,不受理以郵寄方式申辦:
(一)登記申請書。
(二)分割繼承協議書(協議) 或 土地、建物登記清冊(公同共有或依法定應繼分)二者擇一。
(三)繼承系統表。
(四)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與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
(六)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七)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不計入遺 產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
(八)繼承拋棄書(如有拋棄繼承者,繼承開始在74.6.4以後,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免附印鑑證明;在74.6.4以前,以書面向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檢附)。
(九)委託書(申請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
(十)印鑑證明。
(十一)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如有協議分割繼承者檢附,並於正本需 按不動產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
(十二)遺囑(遺囑繼承時檢附)。
(十三)理由書(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應檢附未能會同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現在戶籍謄本之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