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按「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山胞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如有移轉,以山胞為限。」、「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分別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4條規定:「申請繼承登記,除提出第3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文件外,並應提出左列文件:一、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二、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三、繼承系統表。四、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前項第三款之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故本案繼承人平○○女士(具原住民身分)自可依上開法令申請辦理貴縣信義鄉青雲段○○地號等三筆原住民保留地之繼承登記,無須檢附非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戴阿華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另關於青雲段○○○地號上建物之繼承事宜乙節,因該建物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宜由繼承人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協議處理。(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條文已修正;原土地登記規則第44條修正後為第11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