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8
有關「有限合夥」辦理不動產設定、變更及塗銷等登記時之文件填載及用印方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屏府地籍字第10682038000號
主旨:有關「有限合夥」辦理不動產設定、變更及塗銷等登記時之文件填載及用印方式等相關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縣屏東地政事務所106年12月6日屏所一字第10631444400號函及興創有限合夥106年12月5日(106)興法字第085號函。
二、按有限合夥法第4條及第6條第2項規定,倘「有限合夥」之代表人為公司法人且作為普通合夥人時,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該有限合夥執行業務,先予敘明。
三、另按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
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前項應提出之文件,於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故此,有限合夥之代表人為公司法人者,於申請土地登記時,不論為登記權利人或義務人時,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等相關書表加蓋「有限合夥印章」、「有限合夥代表人印章」及「執行業務代表人印章」,並另應檢附代表人公司(就本案為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自然人辦理不動產登記事宜之函文,且該函文上應蓋明執行業務代表人之印章(如附件一),以提供審查登記案件時核對授權真意。
四、又申請登記檢附代表人公司指派自然人辦理不動產登記事宜之函文為影本時,應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於上開函文影本上加蓋代表人公司(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印鑑證明章(如附件二)。
五、副本抄送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屏東所除外),請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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