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9年1月21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25914號函
【要 旨】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再就遺產協議分割,申辦分別所有登記時,如逾期辦理登記仍應繳納登記費罰鍰
【內 容】按「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後,再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協議分割共有之遺產,其性質為共有物分割,自應依土地法第76條第1項、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3點第4款規定計徵登記費。」前經本部87年1月21日台(87)內地字第8785251號函示有案,本案先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嗣後再依協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係另一登記案件,參依上開函示意旨,如逾期辦理登記,自應以遺產分割協議書日期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3點第4款規定核計登記費暨其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