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2

信託法 (地政士考試)

信託法(地政士考試)
受託人之義務
1. 注意義務 #22
2. 忠實義務 #34、#35
3. 分別管理義務 #24
4. 親自處理義務 #25、26、27
5. 作成帳簿義務務 #31
6. 定期報告義務 #31
7. 保密義務
8. 給付義務

受託人責任 #23、30

105年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若有數人時,該信託財產之權利歸屬如何?該信託事務之處理應如何進行?若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該多數受託人是否應個別負責?(25 分)

第 28 條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
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
第 29 條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

104年
信託法所規定之信託行為無效之情形為何?(25 分)
第 5 條
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103年
法律行為之撤銷與契約之解除有何不同?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此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何種情形為限,始得為之?(25 分)
第 18 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
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
一、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
二、信託財產為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
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
三、信託財產為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
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

第 23 條
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102年
請詳述信託受託人違反忠實義務的法律效果。(25 分)
第 34 條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
第 35 條
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一、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二、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三、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於此情形,並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除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並得請求將其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01年
何謂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那些情形下,對於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25分)

第 69 條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第 82 條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
二、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四、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五、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
100年
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原則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但有例外,例外情形有那些?受託人違反上述規定時,其效力如何?(25分)
第 35 條
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一、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二、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三、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於此情形,並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除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並得請求將其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23 條
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99年
何謂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獨立性之內涵如何?請依信託法之規定說明之。(25分)

第 9 條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
仍屬信託財產。(信託財產之同一性)
第 10 條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第 11 條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第 12 條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13 條
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
第 14 條
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



98年
何謂法律行為之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試舉例說明之。並請依信託法規定,說明在那些情形下信託行為無效?(25 分)
第 5 條
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97年
甲公司分別對 X、Y、Z 等 10 餘人有近 5000 萬元之債權,但由於 X、Y、Z 等或潛 逃無蹤,或擔保不足難有追償的機會,乃決定將全部債權信託於乙律師,委託乙進 行追償。乙為追償債權,乃分別對 X、Y、Z 等提出訴訟。問: 
本案甲公司基於訴訟方法追討其對 X、Y、Z 等之債權,所為之信託行為,本信託 法之規定,究否有效?(12 分) 
甲將其對 X、Y、Z 之債權信託於乙,究否仍屬債權讓與,而應有民法規定之適用? (13 分)